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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联合农商银行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甲方(全称):   客户号:                                  

乙方: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客户银行账户管理,维护客户及银行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核对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的银行账务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并承诺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基本约定

1.1 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及时核对账务,若有不符,双方应及时纠正差错,确保账务准确。

1.2 乙方应按照确定的对账方式和周期向甲方提供对账单,列明甲方对账账户余额,若甲方反馈对账“不符”,乙方应配合甲方及时处理,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1.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对账方式和周期与乙方核对银行账户账务,如发现存款余额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将账务核对结果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反馈对账信息或反馈对账信息不及时、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4 甲方未按本协议对账要求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或甲方反馈对账结果“不符”的,乙方有权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限制措施,直至乙方收到甲方反馈账务核对相符的对账回执。

第二条 对账要素

2.1 对账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对账的账号、账户性质和账户余额、对账签章、对账方式、对账周期、纸质对账单寄送地址、对账联系人姓名和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内容。

2.2 对账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账户。

2.3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对账要素真实、准确、有效,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对账要素仅进行形式审查。如甲方对账要素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变更对账要素。若甲方对账要素错误或者变更对账要素后未及时通知乙方,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对账具体事项

3.1 对账是指余额对账,余额对账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 邮寄对账方式,指乙方通过邮寄方式将纸质余额对账单交付给甲方,甲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对账结果信息回邮给乙方。甲方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2. 电子对账方式,指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发送电子余额对账单给甲方,甲方在网上银行完成对账并发送对账结果信息至乙方。

  3. 自取对账单方式,指甲方在柜面领取对账单,完成对账并将对账结果交回柜面人员。

    3.2 对账单为余额对账单,余额对账单根据对账方式分为纸质余额对账单和电子余额对账单。

    3.3 对采用邮寄或自取纸质对账单方式的,甲乙双方约定以        (月/季)为对账周期,乙方邮寄或甲方前往乙方柜面自取对账单进行对账。

    3.4 对采用电子对账方式的,以公历“自然月”为对账周期,由乙方向甲方发送电子对账单。

    3.5 对账周期为月/季的,对账周期截止日为每公历自然月/季的末日。乙方在对账周期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余额对账单。甲方在上一对账周期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乙方对账单的,应主动及时联系乙方要求提供对账单,否则视为甲方已收到对账单。

    3.6 甲方账户连续三个月未发生收付业务,乙方有权调整对账周期、对账方式等对账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恢复为乙方对账系统默认对账周期、对账方式变更等。乙方将甲方电子对账方式调整为纸质对账方式时,纸质对账签章默认为甲方单位预留在乙方的印鉴签章。

    3.7 甲方提出核对账户明细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账户明细情况或者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提供账户明细。甲方申请(或约定日期)后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在甲方未提出核对账户明细的情况下,乙方也可自行向甲方提供明细对账单,明细对账的对账要素默认与余额对账一致。甲方对账户明细有疑问或异议的,应立即联系乙方,乙方应安排人员跟进处理。

    第四条 对账回执

    4.1 采用纸质对账方式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纸质余额对账单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账务,并于上一个对账周期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回执填写对账结果并加盖签章送至乙方。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回执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2 甲方确认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负责纸质对账单的寄送和收回。

    4.3 采用电子对账方式的,甲方需对乙方发送的当期电子对账单内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并于每个对账周期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通过电子渠道发送乙方。

    4.4 采用纸质对账方式的,甲方保证加盖在对账回执的签章与约定的对账签章相符。

    4.5 如果甲方返回对账回执签章与约定不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对账回执,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条 协议生效、变更、终止

    5.1本协议自甲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加盖本机构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变更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因业务系统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甲方账号、服务内容、对账方式等变化,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服务时间或其他业务规则,应在乙方营业网点、乙方官方网站(www.unitedbank.cn)等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若甲方未注销相关服务或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修改。

    5.3 在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乙方有权直接执行有关规定而不视为违约。

    5.4 甲方对账账户因销户、未按约定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或反馈对账结果不符而被乙方采取限制账户只收不付控制措施或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长期不动户或久悬未取户的,乙方终止提供该账户对账服务。

    5.5 甲方变更单位名称或其他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有效证明,并向乙方书面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采用纸质对账方式的情况,应同时提供变更后的签章,本协议对名称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有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6.1因不可抗力原因或任何第三方导致的业务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而使得甲方所遭受的任何延迟、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2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适用金融行业管理规定及惯例。若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6.3本协议项下的对账数据和对账文件仅作为双方核对账户信息之用,不作为其他任何证明用途,否则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6.4甲方就对乙方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本协议部分约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冲突,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如相抵触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须履行。

    第八条 甲方已认真阅读上述协议条款,确认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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