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企业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海口联合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经办行客户经理。

甲方(全称):

乙方: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电子银行业务:指乙方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二)身份认证要素:指银行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登录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

(三)电子指令:指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交易请求的统称。

(四)乙方网站:www.unitedbank.cn。

(五)乙方客户服务热线:400-922-0666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向账户开户行申请注册企业电子银行业务,经乙方同意后,可根据申请版本或功能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申请乙方电子银行业务,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持身份证明文件或授权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到乙方办理。

(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确保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甲方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变更手续,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使用乙方网上银行业务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通过正确的网址办理;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采取及时更新防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登录乙方指定的手机银行客户端软件;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电子银行判别客户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依据是相应身份认证要素,甲方必须按照如下规则使用相应身份认证要素:

1.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

2.不得将2个及2个以上的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同一人使用;

3.如发生确需变更身份认证要素使用人的情况,应检查企业网银中该使用人以身份认证要素确认发生的所有交易,待此类交易全部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身份认证要素使用人的变更交接手续。

凡通过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七)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在乙方业务规则范围内合理配置客户证书的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

(八)甲方从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外支付款项,应注明付款用途等事由。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九)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业务变更、业务注销等,均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如遇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可能发生泄漏时,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冻结等必要手段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

(十一)甲方应按照乙方相关服务价格标准保证账户中足够余额,以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约定账户主动扣收。

(十二)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等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冻结、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等自力救济措施。

(十三)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果因甲方未进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功能时,如果涉及乙方其他业务产品的,应当遵守相关业务产品的协议和有关交易规则、交易提示。

(十四)甲方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申请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十五)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登录乙方门户网站www.unitedbank.cn,或向乙方营业网点咨询、投诉。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相关业务,并按甲方申请版本或功能的不同为其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有效电子指令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但对于以下任一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账户状态不正常;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涉嫌电信诈骗或其他非法目的

6.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多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时;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及监管要求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及相应要求,甲方应当遵守。

(四)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停电子银行服务;有权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五)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服务价格标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并有权对甲方的欠费进行催收。乙方有权调整电子银行服价格标准,但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新服务价格标准生效,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交易内容等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甲方注销全部电子银行注册账户的,乙方有权主动注销相应电子银行业务

(八)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服务功能介绍、服务操作指南等内容。

(九)因乙方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赔偿。

(十)甲方不得利用电子银行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涉嫌电信诈骗、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暂停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银行卡及账户等措施;

4.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条 协议的中止和解除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协议中止:

1.甲方注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的;

2.甲方未按时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的;

3.一方丧失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

4.其他导致协议中止情况的。

待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如交齐电子银行服务费用、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后,本协议自动恢复履行。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按时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历时一年以上的;

2.甲方注销全部电子银行注册账户的;

3.甲方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的;

4.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对乙方解除本协议有异议的,异议期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协议解除并不消除此前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通讯、供电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送达条款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2. 甲方声明: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